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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與章程
中華姓氏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姓氏文化交流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團結各姓氏,尋根朔祖,血脈傳承,弘揚祖德,整理宗譜、服務姓氏、弘族護國、樹立民族正信、促進世界大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中華姓氏文化交流協會」。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姓氏團體、找尋祖源、認祖歸宗權益之保障。
二、關於執行祖譜整理暨祭祖科儀革新。
三、關於培養祖譜整理專業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融合各宗親及姓氏團體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慈善、文化、宗教公益活動及委辦事項。
六、關於與國外及海峽兩岸姓氏文化活動之交流活動。
七、關於各姓氏專業祭祀錄影、錄音、多媒體暨雜誌、圖書、報紙之出版事項。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及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志願協助各姓氏文化整理整合管理暨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姓氏文化、學術、公益、修養以及宗祠或姓系之社團。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宗旨之推動、研究有特殊貢獻或有具體成就或相關著作者,經理、監事各一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團體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
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等六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
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得最高票者並擔任監事會主席,職稱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前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